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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发〔2025〕42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平阳县萧江镇智能包装产业园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萧江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平阳县萧江镇智能包装产业园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以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所示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平阳县萧江镇人民政府。 三、签约期限: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10月31日下午5时。 四、房屋征收补偿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萧江镇智能包装产业园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25〕5号)执行。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房屋。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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